妻子终止妊娠仅17天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不同意

日期:01-07 来源:未知

 妻子刚做完手术,丈夫就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官会怎么判呢?

 
  近日,云南红河,河口县人民法院公开一起案件:原告马某与被告罗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6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1年1月生育一女。2022年9月,被告罗某再次怀孕,在原告马某的陪同下,于2022年11月7日在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随后,原告马某于2022年11月24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罗某向法院提交其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由于原告马某提起离婚时,故意隐瞒罗某怀孕、终止妊娠未超过六个月的事实,且该案已经由法院审查后受理立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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