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被判13年:法律面前不能有“顶流”

日期:11-26 来源:未知

  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吴亦凡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驱逐出境。(相关报道见06版)

 
  吴亦凡案一审宣判,靴子落地。从判决书的内容看,此前受害者控诉吴亦凡的诸般恶行,大多得到了查实。由于案件涉及隐私,判决书没有详尽披露案件细节,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有三点值得注意。
 
  其一,吴亦凡涉及强奸和聚众淫乱两项罪名,并且在量刑中附加了驱逐出境。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意味着吴亦凡需服刑完毕,再被驱逐出境。
 
  其二,判决书披露:“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是判处其强奸罪的主要案情依据。另据判决书披露:“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从这些情况可以推知,在东窗事发前较长时间,吴亦凡的私生活可能就已经相当混乱,这也为他之后再次触犯刑律埋下了伏笔。
 
  其三,关于两项罪名的具体量刑,其中强奸罪法院是判处被告人吴亦凡有期徒刑11年6个月,附加驱逐出境;聚众淫乱罪是判了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最后数罪并罚决定对吴亦凡执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驱逐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因强奸罪吴亦凡被判了10年以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则是,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吴亦凡因两项罪名被判刑的量刑,不难“反推”其涉及恶行影响之恶劣、后果之严重。
 
  吴亦凡案尘埃落定,作奸犯科之徒受到应有的惩罚。吴亦凡作为曾经娱乐圈的顶流,在事发前还是拥趸千万的明星,而今因强奸等罪行彻底跌下“神坛”,再次验证一个道理:作为公众人物,绝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再者,作为一名在中国生活、工作的外籍明星,更要熟知中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底线。
 
  在公平正义的世界里,从来不能有什么“顶流”,那些被人为打造出来的所谓“流量明星”,也不能有任何特权。吴亦凡事件给所有名人、明星敲响了警钟:公众人物必须“学艺先学德,做戏先做人”,遵纪守法的底线永远不可突破。不管你是何种身份地位、何种国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敢越雷池半步,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在此也要提醒“追星”族,要理性追星,不要盲目沉迷于“明星人设”,不能稀里糊涂被人利用来盲目站台、炒作舆论、歪曲事实。“追星”族还应警惕,切不可迷信“明星人设”,必须不断提高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意识,不能给吴亦凡之类不法之徒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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